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S1期89-97,共9页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该条确定了“法律-习惯”的双阶法源格局,彰显了民法典的开放性、包容性和时代性。然而从司法实践的适用情况看,作为补充法源的习惯陷入“适用无序化”“标准分歧化”“功能空置化”的窘境,影响了习惯价值与效能的发挥以及裁判尺度的统一,这与习惯适用具体规则的缺位以及法官思维方式、运用经验等密切相关。文章基于实践中习惯适用的运行现状,通过深入探析影响习惯适用的瓶颈,并在此基础上厘清了习惯的根本属性、内在标准、适用限制的理论前提。作者认为应探索建立“可以”适用习惯的系统标准,以充分发挥习惯引导社会主流价值观、优化司法社会效果的重要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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