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一般预防下内幕交易罪罚金刑的反思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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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玉 杨隽男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S1期53-60,共8页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最高人民法院2022—2023年度司法案例研究课题(2023SFAL0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实务中,内幕交易罪罚金刑适用存在因无违法所得而引发争议、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出现“倒挂”、罚金刑适用理念滞后等问题。在积极一般预防理论下,罚金刑应发挥以预防为主、报应为辅的功能。对内幕交易罪的刑事立法,应取消以违法所得为基准的倍比罚金刑,配置无限额罚金刑,并通过司法解释将违法所得、成交额、交易次数等均纳入罚金刑裁量因素的考察范畴。

关 键 词:内幕交易 罚金刑 一般预防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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