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视角下的野生动物致害保险实践及其完善——以湖北省试点区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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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清军[1] 余嫏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农村研究》2024年第1期88-104,共17页China Rural Studies

摘  要:野生动物致害保险是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重要补充,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善生态补偿制度体系、实现人与动物和谐共生的重要举措。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阐释以政府购买方式供给野生动物致害保险中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及存在的委托代理风险,构建化解委托代理问题的关键制度机制。结合湖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试点推行情况,本文认为当前野生动物致害保险制度机制存在有效激励不足、过程监管缺乏、合同管理行政化和信息公开不充分等问题,并从合理划分政府权责、丰富激励举措、优化契约治理、完善监督约束、加强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 键 词:野生动物致害保险 委托代理理论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分 类 号:D630[政治法律—政治学] F842.6[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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