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司法适用的问题梳理与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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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元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出  处:《西藏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145-152,共8页Journal of Xizang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虚拟财产的私法调整规范研究”(项目号:KG163045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在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同时完善了适用条件。但通过梳理该条的司法适用案例发现,还存在着补偿数额标准认定的不一致,法官对补偿是否与离婚同时提出的要求不一致,离婚经济补偿与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混淆适用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考虑离婚多分原则的适用,明确离婚经济补偿数额的标准宜采“受损补偿说”;为了保护当事人的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法官认为必要时可基于公平原则适当释明;为了实践中离婚经济补偿与其他离婚救济制度更好地协调适用,要明确补偿义务的范围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外,应当考虑纳入女性的生育成本、对于负担义务达到“较多”程度应采盖然性占优势证明判断。

关 键 词:离婚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 受损补偿 盖然性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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