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台湾地区强制性亲职教育辅导为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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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颖慧 

机构地区:[1]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S2期68-69,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对于监护人的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职能部门之一,在办理罪错未成年人案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该制度的规范化路径。但当前检察机关开展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面临部门协同配合不足、具体操作流程缺乏、制度刚性不足等三重困境。本文立足司法实践,比较研究台湾地区强制性亲职教育辅导制度,提出完善检察机关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路径选择。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家庭教育指导 亲职教育 协同配合 台湾地区 司法实践 监护人 促进法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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