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林颖慧
机构地区:[1]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S2期68-69,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对于监护人的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职能部门之一,在办理罪错未成年人案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该制度的规范化路径。但当前检察机关开展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面临部门协同配合不足、具体操作流程缺乏、制度刚性不足等三重困境。本文立足司法实践,比较研究台湾地区强制性亲职教育辅导制度,提出完善检察机关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路径选择。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家庭教育指导 亲职教育 协同配合 台湾地区 司法实践 监护人 促进法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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