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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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晓华 丁建萍 

机构地区:[1]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S2期61-61,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找准监督重点和着力点,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生产。一、判断安全生产中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实践困境一是对相关概念理解不一致。安全生产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据此,“安全生产”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而言,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不在安全生产法调整的范畴之内。按照这一逻辑,安全生产法第74条第2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安全生产”,也应在这一范围内进行理解。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检察机关相互之间对相关概念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能否提起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存在认识分歧。

关 键 词:公益诉讼 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 依法履职 安全生产法 检察职能 生产经营单位 认识分歧 

分 类 号:D922.5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5[政治法律—法学] 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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