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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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玉瑞 韩舒羽 

机构地区:[1]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S2期48-49,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近年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层面都越发注重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但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衔接并不顺畅,如何完善二者衔接机制,有必要深入研究。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衔接关系(一)制度差异第一,概念有待厘清。赔偿义务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后,赔偿权利人向其追索赔偿的制度就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下简称“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包含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两种类型。

关 键 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赔偿权利人 生态环境损害 衔接机制 制度差异 环境公共利益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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