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碳汇”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探索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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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磊 

机构地区:[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S2期46-47,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随着国家“双碳”(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认购碳汇”(1)成为环境保护领域替代性修复的方式之一。“认购碳汇”在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发挥其优势的同时,也存在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不清等问题。为此,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应明确“认购碳汇”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修复方案,以确保“认购碳汇”在公益诉讼中的规范适用。一、“认购碳汇”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实践检视“认购碳汇”是指当事人按照专业机构、人员的测算,自愿购买碳汇量以增加碳汇的活动。

关 键 词: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环境保护领域 修复方案 提起主体 碳中和 司法实践 实践检视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D925D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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