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三个善于”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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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甜 刘守业 胡晓建 

机构地区:[1]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S2期42-43,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三个善于”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坚持系统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阐述,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目前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中还存在调查核实权保障不足、公益诉讼审前阶段司法属性不突出、公益诉讼办案规律认识存在分歧等问题。将“三个善于”融入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实践,有利于引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一、从精准性、规范性、可诉性全面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高质效办好公益诉讼案件的关键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实质法律关系是公益损害事项及其可诉性的核心体现。它不仅是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基础,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依据。只有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才能确保公益诉讼的精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高质效办好公益诉讼案件。

关 键 词:公益诉讼 检察工作 检察机关 调查核实权 检察办案 司法属性 审前阶段 以人民为中心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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