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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S2期38-39,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送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为期二年的、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和社会回归为一体的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开展法律监督。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由此,各地检察机关以辖区内公安机关及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为监督对象,开始审慎稳妥地探索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1)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防止“脱漏管”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将办案质量高、效果好的一批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案件予以公布,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众多行政执法方式之一,将该项工作纳入检察监督范围,既是检察机关深抓主责主业、依法履职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体制改革发展趋势下的必然选择。(2)根据最高检、司法部关于推进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的部署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对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开展了多样化的检察监督,如设立派驻强制隔离戒毒所检察官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设立检察官意见箱、定期入所开展检查、审查戒毒档案、开展巡回检察等,规范了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维护了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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