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犯罪的惩处与延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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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晓东 王常青 

机构地区:[1]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S2期30-30,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野生动物具有独特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和科研价值。近年来,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其中刑事手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司法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非法狩猎行为依法惩治,取得了一些成效。一、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狩猎案件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围绕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故意、所使用的方法、工具、涉案野生动物的性质等,研判行为人的刑事追责必要性和责任轻重,正确把握办案尺度,充分尊重司法规律,避免“一刀切”简单司法、机械办案。如在朱某等四人非法狩猎一案中,S省L县S村四名村民在饭后遛弯时,共同商议到村子旁边的山上逮鸟玩,并使用网捕方式猎获鹌鹑9只。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进行起诉必要性审查,考虑到四人系初犯、偶犯,猎捕野生动物数量相对较少,且野生动物在案发后均已放生,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对该案进行听证评议,最终同意检察机关对四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 键 词: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 主观故意 必要性审查 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规律 偶犯 人民监督员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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