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公益惩罚性赔偿的量刑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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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瑞登 

机构地区:[1]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S2期20-21,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侵权人对生态环境自身造成公益损害的,国家或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解释》第10条仅要求判定惩罚性赔偿时考虑已被处以罚款或罚金的情况,而没有规定先被苛以公益惩罚性赔偿责任后如何判处罚金数额,以及先履行公益惩罚性赔偿是否作为判处非罚金刑罚的考虑因素,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关 键 词:《解释》 惩罚性赔偿责任 环境公益 侵权人 罚金数额 民法典 生态环境 考虑因素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4.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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