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交往”为名收受近亲属贿赂数额的判定——以王某波受贿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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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祝现明 袁玥 

机构地区:[1]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S2期175-176,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波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9年至今,先后曾任A市G区财政局局长、A市财政局副局长、A市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王某会系王某波胞弟。2009年3月至2020年6月间,王某波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会以市场价格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以家庭购房、购车、孩子升学等为由收受王某会共计141万余元。其间,向王某波行贿过的A因违纪问题被查处,王某波担心因之前收受他人贿款受到查处,以退还他人贿款为由,指使王某会直接退还B、C、D等人44万余元。

关 键 词:近亲属 财政局副局长 利用职务便利 违纪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贿 基本案情 收受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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