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理解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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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旺明 张宁[3,4]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3]武汉理工大学 [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S2期168-169,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渎职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故意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尽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关于危害结果,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2012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将其表述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且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相关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形式之一。

关 键 词:渎职犯罪 案件立案 刑事案件 危害结果 渎职侵权犯罪 《规定》 公共财产 严重不负责任 

分 类 号:D924.39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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