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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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向阳 高雨林 关勐 

机构地区:[1]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S2期164-165,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以来,囿于现实状况的复杂性和对条文理解的多重性,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债务、非法手段、情节严重的标准认定等存在较多分歧,亟须探讨并统一规范。一、“非法债务”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93条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是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起因。立法机关在相关解释中指出:“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实施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就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债务。”(1)但由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仅是“高额利息”并不能完全概括该罪的打击对象。

关 键 词:非法债务 情节严重 非法手段 刑法修正案 立法机关 违反国家规定 催收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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