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产交易的规范含义与适用协调——以新证券法第80条第2款第2项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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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志明 

机构地区:[1]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出  处:《投资者》2024年第3期38-49,共12页Investor

摘  要:新证券法第80条第2款第2项区分了“重大投资行为”与“重大资产交易”,并对后者规定了30%的比例要求,引发理解和适用上的疑问。基于信息披露制度逻辑,可从交易目的、经营管理的“溢出效应”、对标的的控制等维度界定“重大资产交易”的外延范畴。规范文本中的“购买、出售”“公司资产总额”“营业用主要资产”等关键措辞,也需体系性结合信息披露的规则及实践予以审视和厘清。在具体适用上,30%的比例要求与交易所10%的披露标准存有内在冲突,也将对行政执法的立案标准形成硬性约束,而需针对性强化规则的衔接和协调。从制度完善的角度看,新法新增的规定略显突兀,且徒增龃龉和困惑;原有“营业用主要资产”规定亦属具文,建议予以修正删减,以提升信息披露规则的简明性和兼容性。

关 键 词:新证券法 重大资产交易 重大投资 信息披露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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