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别代表人诉讼与特别股东派生诉讼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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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段厚省[1] 张宁[2,3]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2]复旦大学 [3]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酒埠江镇党委

出  处:《投资者》2024年第3期19-29,共11页Investor

摘  要:2019年证券法新规定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与特别股东派生诉讼为投保机构向投资者提供了规模化、低成本且力求追“首恶”实效的受损权益维护机制。两种诉讼制度所要维护的分别是受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集合以及股东利益的法律拟制集合——上市公司利益,二者都是集合性利益。救济集合性利益的各类诉讼程序之间具有家族相似性,其中纯粹公益诉讼是公益性诉讼家族的典型成员,特别股东派生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因其维护公益之功能定位、投保机构本身之性质以及因个别性事项审理内容未实质减损其诉讼的公益性,两种诉讼和纯粹公益诉讼依次呈链式相似。为此,在诉讼性质上,应摒弃本质主义思维,转向功能主义思维;摈弃公私二元利益区分模式,转向多元渐进利益区分模式,确认两种诉讼的公益性质。按照公益诉讼法理,应免除该两种诉讼的诉讼费用缴纳要求。此外也可以考虑建立面向投保机构的胜诉奖励机制,充分实现两种诉讼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秩序、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功能。

关 键 词:特别代表人诉讼 特别派生诉讼 公益诉讼 诉讼费用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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