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書院所藏簡《秦律令(壹)》譯注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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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日本“秦代出土文字史料研究班” 尚宇昌(譯) 齋藤賢 畑野吉則 藤井律之 宫宅潔 宗周太郎 目黑杏子 

机构地区:[1]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日本京都606-8501 [2]南開大學歷史學院,天津300353 [3]京都大學 [4]關西大學

出  处:《简牍学研究》2023年第2期110-152,共43页

摘  要:139·尉卒律曰:縣尉治事(1),毋敢令史(2)獨治(3),必尉及士吏與,身臨(4)之。不從令者,貲一甲。139(1409)[譯]·尉卒律:縣尉在履行職務時,不能讓史獨自處理,尉和士吏必須參與,親自到場。不從令的,貲一甲。[注](1)治事:履行職務,處理政務。惠帝怪相國不治事,以爲豈少朕與?(《漢書·曹參傳》)·凡治事,敢爲固,謁私圖,畫局陳畁(棋)以爲耤。

关 键 词:惠帝 令史 士吏 

分 类 号:K877.5[历史地理—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K233[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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