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示范法1.1(专家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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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辉[1] 李延枫[2] 王俊 朱玲凤 朱悦 傅宏宇 何波 苏宇[10] 姚志伟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研究院 [3]南财合规科技研究院 [4]21世纪经济报道合规新闻部 [5]湖北星纪魅族集团有限公司 [6]同济大学法学院 [7]同济大学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8]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 [9]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10]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11]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23年第1期3-20,共18页Journal of Cyber and Information Law

基  金: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重大项目《我国人工智能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建设状况调研》课题成果

摘  要: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工智能支持与促进第三章人工智能管理制度第四章人工智能研发者、提供者义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工智能研发者义务第三节人工智能提供者义务第五章人工智能综合治理机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的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发展和安全利益,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工智能的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及其监管,适用本法。

关 键 词:立法依据 国家主权 人工智能 专家建议稿 示范法 综合治理机制 法律责任 研发者 

分 类 号:D922.17[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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