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中国政法大学 [3]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出 处:《中华环境》2024年第12期26-31,共6页China Environment
摘 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创新,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法律手段,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的实施为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对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推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觉守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影响,同时在加强环境治理与监督、拓展诉讼领域、预防环境风险、破解地方环保难题等方面发挥了明显的作用。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仍面临原告主体资格限定过严、社会组织诉讼积极性低、专业和技术支持不足、检察公益诉讼存在局限及公众监督不充分等挑战。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需要拓宽诉讼主体资格、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用、健全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破解鉴定评估难题,并推动公益诉讼制度在最新立法中的发展,以进一步提升制度效能,更好地发挥其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潜力。
关 键 词:监督行政机关 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主体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效能 诉讼领域 环境治理 公众监督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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