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时代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化的刑法规制  

On the Criminal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Informatization of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in the Digital Age

作  者:孙睿 Sun Rui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1期79-93,共15页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智能时代个人信息泛在泄露与刑法有效保护研究”(19BFX07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人类遗传资源是源于人体、用于识别人体特征的遗传材料或信息.在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化背景下,对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与利用已经从传统的有形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转向数字化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为解决信息化背景下危害人类遗传资源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要在明晰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内涵的基础上,构建信息化的人类遗传资源秩序法益.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罪与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在罪状描述中存在明显差异,其原因在于刑法因应数据流动秩序,对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保护采取了前端保护的规制模式.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采集是一种数字化的采集,要根据所获取数据是否能还原为具有人类遗传属性的信息判断其对法益的实质性侵害.人类遗传资源的数字化进程大大缩短了信息采集与社会公众隐私权、人格利益等受到侵害之间的距离,因此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数量直接决定了行为对于法益侵害程度的严重性.数字时代背景下,应当在衡量风险的基础上,做好刑法保障与谦抑性之间的平衡关系,着重解决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利用与保护之间的价值冲突.

关 键 词:人类遗传资源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罪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化 数字时代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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