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的法定裁量情节——基于《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展开  

The Concealed Statutory Discretionary Factors:An Analysis Based on Article 33 of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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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于 Yan Yu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1期122-137,共16页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行政罚款设定模式革新研究”(24CFX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行政处罚实践中广泛存在行政机关因法定裁量情节不足而无法减罚的困境.由于酌定裁量的法律依据、权力性质与法律效力具有特殊性,被续造的酌定裁量情节无法发挥与法定裁量情节同等的作用,多数执法者不敢据此减罚.《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33条是对多个从宽处罚情节叠加导致行政处罚裁量权收缩为不予行政处罚结果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裁量一般条款的性质.据此,“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初次违法”等不予处罚的个别要件,均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反向解释则能得出“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后果严重”“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屡次违法”等为法定从严处罚情节.当出现三个或三个以上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又不存在从严处罚情节时,行政机关可以援引《行政处罚法》第32条和第33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关 键 词:法定裁量情节 酌定裁量 从宽处罚 从严处罚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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