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适用范围与衡量基准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Benchmark Criteria for the Rule on Excessive Performance Co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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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梓萱 Zhang Zixuan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1期138-156,共19页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交易制度与民事权利保护研究”(20&ZD19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自“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以来,履行费用过高规则虽然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与衡量基准仍值得深入研究.履行费用过高规则仅适用于履行费用升高可归责于债务人的情形,而不适用于不可归责的情形,其与情事变更规则的区分标准在于债务人是否可归责.履行费用过高既可能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也可能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债务人因过失而不知费用过高的情形.债务人的履行费用所应衡量的对象是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其正当性基础在于符合推定的当事人意思,并防止债权人获得超出其期待的不当收益.在计算债务人的履行费用与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时,应以差额说为基础,并扣减对待给付价款.过高的判断标准可以类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第2款关于违约金酌减的规定,以130%为限.在履行费用是否过高的判断中,替代交易不宜成为衡量因素.

关 键 词:履行费用过高 继续履行请求权 不可抗力 可归责性 替代交易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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