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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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湖南省人民政府

出  处:《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15期11-11,共1页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UNAN PROVINCE

摘  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80%,且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不超过24000元。

关 键 词:湖南省人民政府 个人所得税 税收负担 经营所得 直属机构 孤老 残疾 综合所得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D62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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