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刑法》实施前脱逃行为追诉时效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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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俊 李松 

机构地区:[1]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432000 [2]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432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24期20-23,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追诉时效是刑法总则关于刑罚的运用制度,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对于发生在1997年《刑法》实施前的脱逃行为追诉时效的审查判断,不能机械适用“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标准,要充分理解刑法关于脱逃罪的立法原意,把握《刑事诉讼法》关于监狱立案侦查权的立法沿变,考虑监狱管理制度的历史渊源和打击脱逃犯罪的现实需要,从分析脱逃罪的犯罪形态出发,厘清监狱协查通报等措施的价值,准确适用追诉时效条款,维护法律权威。

关 键 词:脱逃罪 协查通报 追诉时效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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