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虚开”行为的规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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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晓春 周强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210019 [2]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210019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24期24-27,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行为要素为“虚开”,而司法实务中,对于“虚开”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的观点。“虚开”行为的不法实质,必须从与法益的关联性出发,即保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安全,只有危及或者损害了国家税收安全才能构成本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具体危险犯,认定“虚开”行为应从不法实质而不是行为手段方面把握,“虚开”范围的限缩不能危及国家税款安全。

关 键 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 有实际抵扣业务 税款损失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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