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非法获利与犯罪所得区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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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楠 梁晶晶 

机构地区:[1]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222000 [2]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222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24期65-67,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卖淫类犯罪定罪量刑的依据是非法获利,非法获利是指嫖资,不存在合理成本,不得扣除租房、水电、招嫖信息发布等犯罪成本,不得扣除卖淫人员和同伙的分成。卖淫类犯罪的追缴范围与罚金刑依据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基于不得因犯罪行为而获利和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是指行为人的实际所得,但不得扣除犯罪成本;对于卖淫人员的分成,在行政案件中予以没收;对于共同参与人员各自分配的嫖资,行为人承担退缴与罚金刑的连带责任。

关 键 词:容留、介绍卖淫罪 犯罪所得 非法获利 区分认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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