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舒尔茨”案看我国重罪转轻罪中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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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帅 李婧雯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10008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24期68-73,共6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我国目前正在推进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般而言,重罪不适用记录封存,轻罪直接适用记录封存,不会有异议。但对于重罪转轻罪的案件,实体上涉双重评价的转换,程序上涉及不同主体与处理方式的衔接,产生的犯罪信息更为复杂,背后的价值冲突也较为突出,需要审慎对待。美国舒尔茨案中曾探讨过重罪转轻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在借鉴该案的基础上,我国应明确重罪转轻罪案件的轻罪属性,但要针对其特点进行程序性的控制,建立有条件的暂时封存制度。同时要明确对包括重罪记录、转化记录、考察记录等在内的所有信息进行封存,由专门机构对犯罪记录进行统一管理。

关 键 词:重罪转轻罪 犯罪记录 暂时封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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