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行贿而受贿的行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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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翟天田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研究室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11期42-47,共6页Citizen and Law(THE TRIAL)

摘  要:裁判要旨。1.明知他人在为本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过程中可能会实施行贿行为,但仍就获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合意,即使双方未就行贿对象、行贿金额等作出具体约定,依然成立行贿的共犯。2.本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他人通过行贿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金额应当认定为本人的受贿金额,受贿行为和行贿行为成立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从重论处。

关 键 词:行贿行为 不正当利益 牵连关系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受贿行为 共犯 裁判要旨 行为评价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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