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销售模式下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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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慧颖 

机构地区:[1]商丘中院督察室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11期48-53,共6页Citizen and Law(THE TRIAL)

摘  要:裁判要旨。短视频平台中使用他人商标产品开展视频推广,实质上是一种初始兴趣混淆行为,该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可扩张解释为来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短视频销售平台上的商户与带货达人存在意思联络和客观行为关联时,实体上构成共同侵权,程序上成立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应当赋予被侵权人连带责任选择权。短视频销售平台的过错需依照通知原则进行判断。

关 键 词:被侵权人 共同侵权 商标侵权 扩张解释 意思联络 连带责任 视频平台 短视频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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