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的现实困境与未来证成  

作  者:向鑫 张恩 王威涛 

机构地区:[1]湖北民族大学,湖北恩施445000

出  处:《人工智能》2025年第1期103-109,共7页Artificial Intelligence View

基  金:国家民委教研项目(23129);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Q107);湖北民族大学2024年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MYG20240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伴随着ChatGPT等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入发展,人工智能与人类的日常生活开始深度互嵌,社会形态与结构都在进行重塑,由此也引起了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面对人工智能的深度参与并逐步担负起一定的社会职能,探讨是否应赋予其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有助于解决现实的法律困境。本文分析了目前确认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尚存在缺乏独立意志与意识能力、缺乏理性基础、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现实困境。由此针对性地探讨了人工智能诞生意识的可能性、“人机融合”技术的发展前景,以及未来超人工智能时代可能存在的形态,从而证成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图景。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民事主体 民事客体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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