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案件中“截贿”行为的刑法定性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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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宇辰 张天聪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06 [2]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检察院,山东安丘262127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30-35,共6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2022NDB148)。

摘  要:“截贿”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刑法评价首先需要考虑是否侵犯了财产法益,究其本质是民法上评价为不法的财物在刑法系统内如何评价的问题。法秩序统一框架下不必要求民法和刑法在具体评价内容上完全一致,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仍然是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法益,“截贿”行为具有刑法独立评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学说选择上,将贿赂款区分为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的折中说可以在保护财产秩序的基础上,兼顾对委托关系的信赖保护并预防类似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截贿”所得的贿赂款也具备追诉的可能。具体而言,可以将“截贿”行为分为介绍贿赂过程中实施和共同犯罪中实施两种类型,根据实际手段的不同分别评价为侵占罪、诈骗罪或者贿赂犯罪的共犯。

关 键 词:截贿 不法原因给付 侵占罪 诈骗罪 单独评价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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