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危险驾驶犯罪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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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斐斐 

机构地区:[1]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2460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41-46,共6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自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定罪处刑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交通秩序,促进了交通治理。刑法修正案(九)基于对校车、营运等车辆的特殊监管需要,增加了特定业务中的超员超速行驶和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使危险驾驶罪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扩大。危险驾驶犯罪具有涉及面广、入罪门槛低等特性,需慎重定罪处刑。立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实务,结合境外醉酒危险驾驶犯罪处理经验,应当提高入罪门槛,做好行刑衔接;增设终身禁驾资格刑,提升犯罪成本,以解决危险驾驶犯罪面临的问题。

关 键 词: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行刑衔接 除罪化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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