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犯罪刑法管辖权的行使  

Exercise of Criminal Jurisdiction over Cross-border 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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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婷 HUANG Ting

机构地区:[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杭州310018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103-109,共7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在我国,跨境犯罪既包括具有涉国外因素的跨国境犯罪,也包括涉我国港澳台的跨区际犯罪。跨境犯罪刑法管辖权的行使以立法性刑法管辖权为前提和依据。但目前,我国内地对于跨国境犯罪案件的立法性刑法管辖权规定趋于保守,对于跨港澳台犯罪案件的立法性刑法管辖权缺失。面对跨国境犯罪,应完善现有刑法管辖原则,明确驻外大使馆具有“视同”派遣国领土的权利,区分侵害国家利益与国民利益的适用原则,审慎适用普遍管辖原则。面对涉港澳台的跨区际犯罪,可以以区域、居住地、国际利益、居民利益为连接点建立区际刑法管辖原则。在面临刑法管辖权冲突时,我国内地地区应加强与境外的交流与协助,提升我国内地地区的刑法管辖能力。

关 键 词:跨国境犯罪 跨区际犯罪 刑法管辖权 刑事司法协助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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