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税收优惠政策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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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玉军 

机构地区:[1]安徽省天长市农业农村局

出  处:《中国农民合作社》2025年第2期45-46,共2页China Farmers’ Cooperatives

摘  要:一、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优惠。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销售的自身生产的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农产品,无需缴纳增值税。2.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关 键 词: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生产资料 家庭农场 农民专业合作社 增值税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畜禽产品 农业生产者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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