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夜醉驾场合下危险驾驶罪的具体认定  

Specific Determination of Dangerous Driving Offenses in Overnight Drunk Driving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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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轩宇 何婷 Xuanyu Yang;Ting He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北京100084 [2]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内蒙古鄂尔多斯014399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43-48,共6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  金: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建构研究”(2023THZWJC22)。

摘  要:隔夜醉驾原则上不应当阻却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故意。但结合案件具体情形,隔夜醉驾能够表明行为人采取了一定程度地避免醉驾措施,对次日醉酒驾车的认识程度相对较低,故可以作为体现行为人主观责任减轻的从宽处理情节。在隔夜醉驾与其他从宽、从重情节交织的场合,可以大体依照“造成实害后果的情节优先于影响公共安全危险的情节;影响公共安全危险的情节优先于事后影响预防必要性大小的情节”的位阶顺序进行综合比较考察。结合2023年《醉驾意见》的司法解释意旨,妥当把握对隔夜醉驾的从宽幅度以及适用《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判断标准。

关 键 词:危险驾驶罪 醉驾 隔夜醉驾 主观故意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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