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权受损可诉诸法律,应保护善意有偿取得者  

作  者:李金龙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老同志之友(下半月)》2025年第2期17-17,共1页

摘  要:案例:梁某有三个儿子梁大、梁二与梁三。梁某去世时留下房屋一间,大儿子梁大为了独吞家产,趁两弟弟出差未归之际,托关系办了房产证,转移了房屋所有权,谎称该房屋是自己一个人所有的并将房屋卖与陈某。梁二、梁三回来后,见到自家的房屋已经住了别人,大为吃惊,问明情况后,两人便找陈某,要求他退还房屋。陈某认为自己买房履行了合法手续并办理了登记,人都住进来了,哪能退呢?

关 键 词:房屋所有权 诉诸法律 共有权 有偿取得 托关系 房产证 保护善意 退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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