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Improve People’s Supervisor System in Procura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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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元泽 Li Yuanze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

出  处:《人民检察》2025年第2期6-11,共6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将人民监督员列入监察机关进行监察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人员”范围,增强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刚性和责任。在与时俱进完善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强化自我监督的同时,用好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对检察公益诉讼立案、检察建议、起诉、撤诉、督促或者支持起诉、中止审查和终结案件等关键环节和调查取证、执行监督、资金处置、线索移送等行为的外部监督,有利于正确处理立法赋权与立法限权的关系,确保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关 键 词:自我革命 人民监督员 检察公益诉讼法 全过程人民民主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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