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校教师辞职违约金的性质  

The Nature of Penalty for Teachers'Resignation Breach in Public Universities

作  者:张家宇[1] ZHANG Jia-yu

机构地区:[1]安徽理工大学社会法研究所,安徽淮南232001

出  处:《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73-77,共5页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辞职权研究”(AHSKQ2020D122)。

摘  要:公立高校与在编教师就辞职约定惩罚性违约金,不合理地限制了教师的辞职权与自由择业权,影响了教师合法流动的权益。司法机关对辞职违约金协议效力的审查,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影响了法律的安定性与可预期性。公立高校与在编教师之间人事关系的本质是劳动关系,双方聘用合同的实质是劳动合同。公立高校辞职违约金的法理基础是劳动法原理,法律性质是补偿性违约金,而非惩罚性违约金。

关 键 词:高校教师 辞职权 服务期 补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分 类 号:D922.59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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