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约方解除权的法律质疑  

作  者:李潇峰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

出  处:《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79-88,共10页Journal of Shenyang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Social Science

摘  要:“新宇公司案”所引发的违约方解除权热议,是彼时制度上的不完备所致。合同僵局存在丰富的案型,非违约方解除权能够简单处理,类型化的区分有助于概念理清、法律发现,也是逐一突破的前提。现行法设定制度成本高昂的违约方解除权,实则成效甚微,且该制度同英美法上的效率违约理论更为契合,难以融入我国契约严守的合同法体系。《民法典》时期,在解除制度、减损规则的解释适用上,存在破解合同僵局的新路径。对现有制度进行再解释、于司法实践中发展完善,比创设一条充满挑战的未知规则更为稳妥。

关 键 词:合同僵局 违约方解除权 拟制合意解除 情势变更 减损义务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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