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共和国确保测量统一法》编译(二) 《吉尔吉斯共和国确保测量统一法》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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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淑霞 邓向瑞 赵乔 

机构地区:[1]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出  处:《中国计量》2025年第2期41-42,共2页China Metrology

基  金:中亚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相关研究(XJL2024KY007)。

摘  要:第4条确保测量统一的国家体系1确保测量统一的国家体系是为开展确保测量统一工作所制定的规则、参与该体系的实体,以及保障该体系全面运行的总体规则的统称。2国家监管范围涵盖以下领域中的测量活动:2.1在卫生与兽医监管领域开展的活动。2.2在保护环境、保障交通运输安全领域开展的活动。2.3在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安全领域开展的工作。2.4实现生产商、销售商与消费者、购买者之间的商品和服务交易。

关 键 词:监管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服务交易 劳动保护 监管范围 保护环境 销售商 购买者 

分 类 号:TB9[一般工业技术—计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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