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开放规制的原理及路径  

Open Public Sector Data:Interpretation and the Principles of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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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华韬 Zhang Huatao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重庆401120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25年第2期121-133,共13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研究”(24&ZD086)。

摘  要:公共数据是相对私人数据而言的,其实质是利用公共资源获取的数据。公共数据开放起源于政府信息公开,但二者是递进并列关系而不是包容关系。公共数据开放的多元价值中,实现数据要素的经济价值是第一位的。我国选择了有别于国外的公共数据开放与授权经营并行不悖的双轨制,应当理解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防止数字鸿沟扩大的举措。公共数据开放价值的实现依赖于数据再利用,法律规制应覆盖从数据供给至数据利用的完整链条,重点是克服开放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种种障碍。我国应当从观念上淡化公共数据所有权,围绕数据访问权建章立制;应当顶层设计先行,缜密划分数据开放与授权经营之间的界限。坚持系统立法与执行机制搭建并举,确保开放落到实处。

关 键 词: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开放 授权经营 数据法制 

分 类 号:DF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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