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规则释论:规范功能、法理定位与逻辑构成——以《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为中心  

作  者:席斌 

机构地区:[1]山西师范大学,太原030031

出  处:《理论探索》2025年第1期122-128,共7页Theoretical Exploration

摘  要: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无疑将发挥个体性责任自负与责任基准之确定、实现社会性矫正正义与风险治理,以及弘扬体育精神与健康理念的重要规范功能。鉴于当前自甘风险的民法法定规范表述呈现出单一性和抽象性特点,为建构社会文体活动清晰的责任谱系与合理的裁判标准,须进一步阐明该规则“被容许的危险”的基础法理,并定位其“侵权免责型”的具体类型。民法解释论上,亦应于正面具体解构出规则逻辑内含的合法文体活动、特定固有风险、直接与间接活动参加者以及参加者知悉了解且自由自愿面对风险等基本要件,于反面厘清规则法定排除适用情形的要义,即行为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宜以参加者尽到遵守保护活动安全之规则的一般注意义务为准,违者并造成损害的,仍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关 键 词:民法典 自甘风险 被容许的危险 文体活动 安全规则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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