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未成年犯罪人反霸凌致人死亡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刍议——以丁乞三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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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守良 

机构地区:[1]汕头大学,广东汕头515063

出  处:《贵州社会科学》2024年第11期94-102,共9页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陈述问题研究”(22YJC820041)

摘  要:清代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在沿袭唐明律等古代法律的基础上,以“恤刑”“矜弱”思想为指导,按照七岁以下、八岁至十岁、十一岁至十五岁三个年龄等级“节级优异”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减免处罚,年龄越小,减免幅度越大。而对于十一至十五岁年龄稍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因反抗被害人霸凌而致被害人死亡的状况可依照丁乞三例减流收赎。该例要充分考虑双方四岁以上的年龄差距,且被害人有“理屈”“恃长欺凌”的状况,而未成年犯罪人在“力不能及”的情况下反抗而致人死亡,才能适用该例。这一有限度的“恤幼”“矜弱”立法,是在“抑强扶弱”的理念下为实现实质正义而给予身为弱者的未成年人反霸凌而犯罪的特殊照顾,既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惩处,又对其宽大处理,以期在天理、国法、人情互动中顺利解决纠纷。

关 键 词:清代 未成年人犯罪 丁乞三例 反霸凌 

分 类 号:K249[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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