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沈理平
出 处:《贵州社会科学》2024年第11期56-63,共8页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典》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研究——以珠三角实践为例”(22Y820018);广州市社科项目“乡村振兴战略下城郊融合村治理体系创新研究——以广州市为例”(2020GZGJ138)
摘 要: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国家民主化进程的产物。村民自治的内生利益与农村集体产权治理密不可分,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法律上,村民自治都受制于以集体土地为核心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从土地承包权“长期不变”到土地“三权分置”再到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化,农民个体对集体经济的财产性权益不断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权权能及其独立、自主运行机制日益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对村民自治产生了重要影响:一是村民自治的“集体性”从弱化开始转向强化;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村民自治的重要组织力量;三是集体产权收益对村民委员会的物质支持不足。要有效发挥村民自治制度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必须积极探索集体产权改革赋能村民自治的新路径:一是立法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庄治理责任以重塑村庄“集体性”;二是以集体土地产权为中心增设下级自治单元以提高村民自治效能;三是以新“集体财权”赋能村民自治组织有效实现自治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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