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鲁政字〔2024〕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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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山东省人民政府

出  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22期8-11,共4页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

摘  要:菏泽市人民政府: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关 键 词: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非法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 菏泽 法规规章 鄄城 

分 类 号:X928.7[环境科学与工程—安全科学] D62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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