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有效衔接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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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亚东 

机构地区:[1]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24年第11期54-55,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诉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是一个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必经阶段,缺少诉前程序,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则是在诉前程序没有效果或者效果不够理想的情况下,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实务中,诉前程序消解了诉讼数量、减轻了司法负担,但诉前程序是非强制性的,在行政机关不履职或者不完全履职的情况下,部分案件才会进入到诉讼程序。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良好衔接,行政公益诉讼活动才能平稳进行。

关 键 词: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检察机关 前置程序 检察实务 诉讼程序 有效衔接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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