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浩 Liu Hao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170-182,共13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国家外专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资助(B20077);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资助(GZC2023313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轻罪时代的刑法出罪解释研究(2722024BQ035)。
摘 要:我国现有微罪立法在轻罪立法中的数量相对较少,但随着刑法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微罪规范的设置将会继续有所体现。积极刑法立法观、刑法结构变迁、公民规范意识塑造等,均不属于微罪规范设置的合理根据,其充其量只属于微罪立法的背景墙。微罪立法应以刑事立法在通常意义上的谦抑的法益保护原则为逻辑起点,并明确其相应的具体内涵。越是轻微的个罪规范设置越需要考虑谦抑原则与法益保护原则的合理性。在整体法秩序的意义上应当进行罪刑规范逻辑层面的审视,尤其是对罪刑均衡原则的贯彻。尽管微罪立法所配置的法定刑属于更轻的刑罚,但其不宜采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应当在构成要件解释与刑罚裁量方面赋予解释者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寻求微罪立法从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的合理根据,旨在为立法层面上的轻微犯罪行为入刑提供合理控制的方案,进而促进社会整体治理水平的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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