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认定及效果——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1条  

Determination and Effects of Renunciation of Inheritance by One Spouse——Commentary on Article 11 of the InterpretationⅡof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Book of the Civil Code

作  者:缪宇 MIAO Yu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妇女研究论丛》2025年第1期92-96,共5页Journal of Chinese Women's Studies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1条规定了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效力。据此,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无须获得配偶同意即可生效,但放弃继承导致夫妻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这为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是否有效之争画上了句号,值得肯定。

关 键 词:夫妻一方 放弃继承 扶养义务 民法典 不能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 婚姻家庭编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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