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效力判断规则研究  

作  者:李耀飞 

机构地区:[1]云南民族大学,云南昆明650504

出  处:《现代营销(下)》2025年第2期128-130,共3页Marketing Management Review

摘  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适用以中标合同有效为前提。本文认为,《招标投标法》将招投标项目分为强制性招标项目与非强制性招标项目,这种区分应当具有实际意义。对于非强制性招标项目而言,其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其他投标人则有权要求招标人与投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强制性招标项目,在肯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句为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基础上引入程度要件,以求在合同变更需求与防止招标人和中标人通过合同变更架空招标投标程序之间达到平衡。

关 键 词:合同实质性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合同变更 

分 类 号:F715.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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